前段时间,“喝着王者,打荣耀”成为网友口中趣谈。
这是因为有人将“王者荣耀”商标注册在了白酒类别,并且注册成功了。
腾讯公司发现之后,果断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不料商标局维持了“王者荣耀”商标在白酒类的注册。
经过一番诉讼,上个月腾讯公司获胜,法院认定该商标损害了游戏《王者荣耀》的在先权利,判定国家知产局撤销被诉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好不容易无效掉白酒类商标,还有一个三轮车类的“王者荣耀”商标等着呢。
本月8日,第19120204号“王者荣耀”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审结,迎来与白酒类“王者荣耀”商标相同的命运。
诉争商标由自然人孙某于2016年2月申请,专用期限到2027年3月,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机动三轮车;自行车”等商品上。
腾讯公司向商标局申请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被商标局以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一审二审中,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项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首先,腾讯公司提交的《王者荣耀》著作权登记证书、百度搜索指数、《王者荣耀》游戏在IOS系统中的排名情况、中国网络游戏风云榜排名情况、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腾讯公司创作推出的《王者荣耀》游戏软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与推广,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游戏名称“王者荣耀”可以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作品名称。
其次,在《王者荣耀》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诉争商标与《王者荣耀》游戏软件名称相同,难谓巧合。
再次,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系日常生活品及相关游戏的常见衍生商品,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在先作品名称的所有人或与其具有特定联系,诉争商标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地攀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作品名称的意图。
综上,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在先作品名称权益,构成了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即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被诉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南山必胜客”又胜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