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货拉拉”很多人并不陌生,它是全民快递有限公司(下称全民快递公司)旗下的同城货运网约平台。近日,一家经营复合材料的企业尼沃公司在货物递送等服务上注册使用“货拉拉”商标(述争商标),被全民快递公司上诉。
我们来了解一下事件经过。
全民快递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同年年底该公司的“货拉拉”APP在各大手机应用平台上线。之后,“货拉拉”已经作为全民快递公司运营的同城货运网约平台服务标志被诸多媒体所报道,在民众中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5年1月4日,尼沃公司提出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货物递送、货运贮存、包裹投递等第39类服务上。
2016年6月3日,全民快递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货拉拉”是该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尼沃公司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尼沃公司辩称,全民快递公司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先使用“货拉拉”商标,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更不为公众熟知与认可,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侵犯全民快递公司的在先使用权;诉争商标系尼沃公司完全独立设计完成,注册诉争商标系基于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不存在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更未对全民快递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针对全民快递公司的诉求,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尼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全民快递公司“货拉拉”平台已拥有一定知名度,尼沃公司应当知晓全民快递公司的“货拉拉”商标,其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全民快递公司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尼沃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旨在对已经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商品或服务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即商标在先权利的保护。”
因此,各家企业在推定商标申请人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时,需要注意以下3个条件,即使用商标在先,但由于一些原因没有注册商标;使用的在先标志与诉争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且在后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根据这3个条件,考虑是否提出诉争商标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