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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哥”商标遭遇撤销,理由是已成通用名称?商标局这样判!

时间:2019-11-20 16:23:43编辑:构卓来源:知协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快报>>商标

近日,关于第1911818号“伟哥”商标撤销一案,商标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商标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生化药品”等商品上经合法、有效、广泛地使用,已成为“生化药品”等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复审商标未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应予以维持。

 

“伟哥”商标基础信息

本案中涉案商标是第1911818号“伟哥”商标,目前注册于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以下简称凤凰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核准使用于第5类“生化药品”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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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资料显示,该商标最初是由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曼公司)于1998年5月20日提交申请的,同年6月2日被国家商标局受理。在此之前,国内外还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向中国的商标局申请注册“伟哥”商标。

 

“伟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目前的凤凰传媒名下,凤凰传媒的法定代表人孙明杰,也是威尔曼公司的创始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9月20日。

 

值得一提的是,查询该商标流程,曾多次遭遇商标异议、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维权之路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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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哥”商标名称的来源

威尔曼公司在1997年自主开发了具有高度生物活性的、治疗性功能障碍的新药“甲磺酸酚妥拉明快速分散片/胶囊”,在酝酿药品名称时,有人提出叫“伟哥”

 

理由是:“甲磺酸酚妥拉明快速分散片/胶囊”的功效是为了改善性功能。威尔曼公司地处广州,南方话口语中,习惯上将年轻、富有朝气的男性青年叫做“Ⅹ哥”,以表示两人很亲近的关系,而“伟”字常用在人名上,表示男性的强壮及阳刚之气,把二者结合起来,以“伟哥”作为这种新药的名称,既符合这个药所意欲告知使用者的药理信息,同时又朗朗上口,与粤语地区的语言习惯相契合,令人有亲和感和亲切感。所以,“伟哥”的名称一经提出,立即得到了一致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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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定下来之后,威尔曼公司在1998年就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注册的还有“伟姐”、“伟男”、“伟女”、“大哥大”等十多个商标。商标布局的战略十分有前瞻性。根据商标局网站查询,“伟哥”相关的商标申请多达一百余件,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威尔曼公司作为中国最先注册申请人,有效的防御了其他人抢注。

 

商标撤销缘由:通用名称

在本案中,申请人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第1911818号“伟哥”商标的申请,不服决定再次提出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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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伟哥”已经成为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品的通用名称,使用在“生化药品;中药成药;医用制剂;医用药物;医用药草;药膏;人用药;化学医药制剂;草药茶;各种针剂”等商品上为治疗特定疾病的药品的通用名称。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应被撤销。

 

商标注册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伟哥”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至少已获得中国南方地区消费者的广泛认同,经过被申请人和原注册人合法的商业使用,大规模的市场宣传、推广及高价值的品牌效应,并没有退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对于众多侵犯“伟哥”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和原注册人一直在积极维权。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经商标局审理认为,通用名称包括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无论法定通用名称还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由于其具有反映一类服务与另一类服务之间本质区别的功能,在一定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普遍认知和使用,已不能起到标识不同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不应作为商标注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即俗称,系指某一名称虽未被规范性标准或辞典等收录,但客观上作为通用名称已被广泛认可和使用。鉴于约定俗成系对客观使用状态的反映,申请人应围绕该名称在现实经济领域的使用状况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本案中,商标注册人和原商标所有人将“伟哥”作为商标,在其提供的“生化药品”等商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和维权,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生化药品”等商品上经合法、有效、广泛地使用,已成为“生化药品”等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复审商标未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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