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承德露露是植物蛋白饮料行业龙头企业之一,今年上半年承德露露实现营收13.6亿元,同比增长36.44%;实现净利润2.83亿元,同比增长38.14%。
经过多年的运营,提到“露露”,消费者想到的大多都是承德露露。
然而,广东医品十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2件“长颈露露”商标,分别注册在第30类和35类。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之后,第一时间对“长颈露露”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据悉,承德露露引证了在先注册的第648247号、第1278973号“露露及图”、第30874290A号“露露”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加奶巧克力饮料;绿茶;食用葡萄糖”等;以及在先注册的第17118585号“露露”、第20376015号“露露商城”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等。
被异议商标“长颈露露” 指定使用的第30类商品“可可;茶;糖;裹巧克力的坚果;蜂蜜;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面;冰淇淋”和第35类服务“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承德露露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商品等方面近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品。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露露”,并未形成新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综上,商标局决定第43878248号“长颈露露”商标在“可可;茶;糖;裹巧克力的坚果;蜂蜜;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面;冰淇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第43874804号“长颈露露”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根据本案例可以看出,判定商标近似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二是双方商标在文字、呼叫、图形等方面构成相同或类似。因此,对于大企业而言,想要做好品牌保护,还是要尽可能的45类全类注册,以防他人“钻空子”,在其它类别注册商标“蹭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