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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得丑活得久”抖音神曲,惹改编权纠纷,谁有理?

时间:2019-12-20 15:32:05编辑:构卓来源:知协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快报>>版权

抖音的火爆也延伸了很多神曲,就算是不玩抖音的人也耳熟能详,总能被周边的人带着洗脑哼上两句。

“长得丑,活得久,长得帅,老的快,我宁愿当一个丑八怪,积极又可爱...”这句魔音洗脑的歌词就是神曲之一,不过这句歌词有两个版本,一个是王七七(本名:王子琦)的《我愿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简称《我愿意》),另一个是徐一轩(本名:徐紫薇)的《长得丑活得久》。

两个版本歌词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于是王七七的签约公司北京肆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肆意公司”)将徐紫薇女士和其签约公司厦门鑫一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鑫一线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歌曲《我愿意》的改编权,且存在蹭热度之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禁止两被告组织演出演唱《长得丑活得久》,禁止在媒体上虚假宣传,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我们先来看看两手歌曲中歌词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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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得丑活得久,长得帅老得快,我宁愿当一个丑八怪,积极又可爱,长得丑活得久,长得胖日子旺,我宁愿做一个平凡的人,陪在你身旁”——王七七的《我愿意》

 

“长得丑活得久,长得帅老得快,我宁愿做一个丑八怪,淘气惹人爱,长得丑活得久,长得胖生活旺,我宁愿做一个小胖仔留在你身旁”——徐一轩的《长得丑活得久》

 

除了上面这一段“精华”之处颇为相似之外,歌曲的剩余部分都做了不同程度的改编。

 

原告方表示:2019年3月7日,公司签约的独家艺人王七七将歌曲《我愿意》发布在抖音APP上。王七七是这首歌曲的原创词曲作者和表演者,歌曲在抖音上点击量过亿,作为网友发布小视频的配乐约有600万次使用量。王七七将这首歌曲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授权给肆意公司。

 

被告鑫一线公司提出:曾确认过《长得丑活得久》的版权登记证书,证书显示注册时间是2019年4月16日,录制时间是2018年2月8日,公司有理由相信徐紫薇和秦某享有著作权。录制时间甚至还早于《我愿意》的发布时间,也有理由怀疑是原告方侵权。同时,他们还认为原告夸大损失,提出的20万元赔偿过高。

 

不过,被告徐紫薇则在法官的询问中表示,并不否认王七七创作在前,她与秦某大约是在今年3月底4月初合作完成这首歌曲,她作词,秦某作曲,之后公开作品,但她同样不认可肆意公司侵权的说法。另外,她表示只有一次演出是公司安排,其他场合没有收取报酬,这一说法尚没有确认。

 

关于被告提到的《长得丑活得久》的版权登记证书,经查询其页面显示“系统所显示的版权信息均来自登记人自愿登记的作品登记资料,对其真实性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版权证书的真实性还有待进一步确认。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鑫一线公司和徐紫薇两方的说辞有一些不同,鑫一线公司提到其录制时间早于《我愿意》的发布时间,而徐紫薇则不否认王七七创作在前。同时,被告律师还指出“长得丑,活得久,长得帅,老得快”,早在2009年就出现了,所以这不是王七七原创,也不是徐紫薇原创,是对公共领域文化元素的运用。

 

原告和被告究竟谁有理?事实的真相到底如何,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

近年来,改编他人作品并进行演唱的时间不在少数,改编行为也受到争议。改编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的作者享有的一种财产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改编是否侵犯著作权呢?

 

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据此,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皆不得随意改编作者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从实际案例出发,改编或许能够赋予原作品新的生命力,但是也要充分尊重版权和权利人的利益,必要时还可通过增加与版权人的沟通来降低侵权风险。不管是权利人还是改编人都要具备一定的版权保护意识,如此可以更好地掌握改编活动中如何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版权。

 

部分资料整理于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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