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布一条关于“美行支付”商标的异议决定。
“美行支付”商标由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申请,指定使用于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GPS导航设备”等商品上。
美团关联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发现之后,对“美行支付”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
据悉,美团公司已在先申请注册了第26886770号“美团支付及图”、第27780497号“美团打车”、第24019369号“美团支付MEITUAN PA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便携式媒体播放器;便携式遥控阻车器”等商品上。
商标局审查认为,美团公司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与“美行支付”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上不同,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综上,商标局决定对“美行支付”商标准予注册。
关于两个或多个商标是否近似的判定,一般按照相关公众对商标的一般识别和对文字、图形等商标组成部分的理解进行,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申请注册意图、商标使用情况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美行支付”与“美团支付”看起来只有一字之差,不过字形、含义、读音都不同,一般公众应该不会容易混淆,因而“美行支付”商标可以得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