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果园水果店,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这个水果连锁品牌遍布国内80多个城市,全国门店超4000家。
这个大众所熟知的百果园,一般属于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果园公司),但还有一个百果园,属于海南一家东方祥麟苹果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东方祥麟公司)名下。
双方都拥有“百果园”商标,但是注册类别不同,一度引发商标纠纷。海南东方祥麟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深圳百果园公司告上法庭,曾索赔超9100万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
原告:海南东方祥麟公司
海南东方祥麟公司成立于1996年,于1999年6月1日申请了第1466895号第31类“百果园”商标,核定使用在“鲜水果、甘蔗、新鲜蔬菜”等商品上,200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
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
深圳百果园公司始于1997年,正式成立于2002年,同年6月,申请了多件“百果园”商标,包括被称为“万能商标”的第35类,用于广告宣传等服务。而后,深圳百果园公司又陆续在其他类别对“百果园”商标进行了申请和保护。
海南公司50万买“教训”
从申请注册时间来看,海南东方祥麟公司早于深圳百果园公司,也是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百果园”商标销售鲜水果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索赔9100万余元。
但是,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百果园”商标用在水果门店招牌、自媒体、小程序、饿了么、支付宝等,属于第35类服务商标,这与其注册35类商标提供的服务相符。相反,海南东方祥麟公司不仅有种植加工,还有授权门店零售,已经超过其商标规定的31类了。
另外,二者分别从事产品链的前端和后端,分工不同,加上商标本身也有所区别,因此二者注册的商标并不构成相似。最终,法院一审驳回海南东方祥麟公司的上诉,诉讼费用496950元由海南东方祥麟公司支付。
海南东方祥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海南东方祥麟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海南东方祥麟公司输就输在了35类商标上,其只注册了31类商标,用在新鲜水果上是合理合法的;而深圳百果园公司的35类商标,用在门面招牌、广告宣传等方面也是合理合法的,无法判定商标侵权。
35类商标的重要性
这个案例进一步说明了35类商标的重要性,几乎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类别。
了解过商标的人都知道,商标一共分为45类,其中1-34类属于产品,35-45类属于服务。第35类商标刚好处于中间位置,细看其分类,包含有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特许经营需要等等,基本上都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因而受到热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