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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装饰织品”上注册“飘柔”商标被无效,反告宝洁公司!

时间:2020-05-18 15:37:55编辑:构卓来源:知协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快报>>商标

飘柔,是一款大家所熟知的洗发水品牌,早在1989年就由宝洁公司推进中国市场。

天津某贸易公司“突发奇想”在“装饰织品”类别上申请注册“飘柔”商标,被宝洁公司申请无效宣告之后,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宝洁公司诉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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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询,天津某贸易公司于2011年7月申请了“飘柔”商标(争议商标),2012年10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24类的“纺织纤维织物;装饰织品;无纺布;丝织美术品;毡;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毛巾;桌布(非纸制);浴罩”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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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宝洁公司对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认为其名下在先注册的“飘柔”和“飘柔 REJOICE”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应当被认定为第3类洗发液、香波、护发素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天津某公司有抄袭、摹仿知名商标的意图,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引起混淆。

 

2018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裁定,“飘柔”系非固有词汇,其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飘柔”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可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复制、摹仿。

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联系,从而混淆商品来源或淡化宝洁公司“飘柔”商标的显著性,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最终,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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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产法院近日审结了该案件。

北京知产法院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宝洁公司“飘柔”商标使用在洗发液、护发素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广泛为消费者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争议商标虽然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二者均为常见日用消费品,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具有较大的重合。天津某公司在对引证商标知名度应予知晓的情况下,仍在与之相关联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其攀附引证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天津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驰名商标承载了经营者较之普通品牌更为卓越的商誉,从而在商标法上被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其保护范围能够跨越该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类别。如果其他主体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予以注册,能够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跨类别”保护条款予以规制。

驰名商标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

1)对抗恶意抢注,所谓恶意抢注指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相似商标影响,相同/相似商标指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完全相同或在视觉上难于区分的商标。普通商标只可以对抗同类或近似商品/服务,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相对更大一些,采取跨类或跨群组保护。

3)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4)可以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5)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被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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