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微软,大家都能想起那四个色块组合成的“视窗”操作系统标志,它已经成为代表微软公司的鲜明特征之一。
据悉,微软的四色方块图形标志,每一个颜色方块都代表一个微软的主要产品,象徵微软整个企业的多样性。
其中橘红色的方块代表 Office、蓝色方块代表 Windows、绿色则代表 XBOX,但黄色方块代表的产品还不太确定,可能指的是 Bing 搜索服务。
这样一个意义不凡的标志,当然要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啦。
微软公司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25807407号四色方块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申请,然而遭遇了商标驳回。
由此,微软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展开了一场长达3年的商标纠葛。
本月,该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微软公司的上诉请求被驳回,其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诉争商标申请于2017年8月11日,指定使用于第38类的通讯电信类相关服务。
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0022287号图形商标、第13499594号“和记电讯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且指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因此,商标局驳回了微软公司的注册申请。
一审中,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但是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但由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虽然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部分有误,但不影响本案结论,还是驳回了微软公司的诉讼请求。
微软公司没有放弃,继续上诉。
二审中,微软公司补充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等资料,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
既然微软公司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是不是意味着诉争商标就可以注册了呢?
二审法院指出,共存协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等情形。
根据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故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若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的商标标志相同或基本相同,且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时,商标共存协议书不能排除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
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标志基本相同,《商标共存协议》不能作为排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可能发生商品来源混淆的当然依据。
综上,法院对微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微软公司这件四色方块图形商标被驳回,是不是意味着微软不能继续使用这个标志了?
别担心,一件商标被驳回并不影响微软公司的正常使用。诉争商标仅仅代表了一个类别,而商标分为45类,一个类别驳回,其它类别已经成功注册。
根据商标局官网查询,微软公司仅仅在中国就拥有1344件商标,可见其强大的商标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