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公开,案号(2021)京73行初1755号,初审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表明,原告拒绝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撤销“金立”商标4965485号(以下简称有争议商标)的复审决定(商评字[2020]259389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起诉的决定。
在行政阶段,原告提交了“金立视频”app截图、“金立音乐”开屏广告等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存档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不足以证明有争议的商标已在所有批准使用的服务中用于真实、有效和公共业务,在所有核定的服务中,应撤销有争议商标的注册。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对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索赔。
由上可知,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起诉临沂市金立机械有限公司,此次是为了撤销“金立”商标复审,那么,撤销注册商标复审什么意思?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意味着该商标因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而被他人申请注销。商标局依法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并提出复审。这就是“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待审中”是指还在“等待审查”,即“商标撤销注册复审等待审查中”。《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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