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介绍
“龙井茶 LongjingTea”系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2008年12月7日经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截止),2013年12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该商标权利人未许可A公司使用“龙井茶LongjingTea”证明商标。
“开古龙井”系A公司2015年9月14日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冰茶等,其采取两种手段在生产的绿茶包装上自行改变原注册商标排列组合方式,一是在其生产的“开古龙井绿茶”的外包装上竖排使用“龙井”,右侧斜插“开古”,且“开古”字号明显小于“龙井”;二是在其生产的“开古龙井茶 (绿茶)”的外包装上前缀小字“开古”,突出使用“龙井茶”。
02 陈述申辩
A公司在案件调查中陈述申辩:
(一)其生产使用的原料来源龙井茶合法产地,原料供货商也具有合法使用“龙井茶 LongjingTea”证明商标的权利;
(二)“龙井茶”是我国的一个著名茶叶品种,作为产品通用名称也使用很久,其在包装上是作为通用名称的合理使用,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03 争议焦点
(一)“龙井茶”“龙井”是否属于绿茶的通用名称?
(二)A公司改变“开古龙井”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04 性质分析
(一)“龙井茶”不属于绿茶的通用名称,而“龙井”属于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11条第1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7年修订)第二部分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中规定:“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根据上述规定的语义理解,《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所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是本产品的通用标准,而不包括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标准。GB/T18650-2008《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3.1规定:“龙井茶 LongjingTea 在本标准第4章范围内采摘的符合5.2.1茶树品种要求的茶树鲜叶,按照传统工艺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加工而成,具有色绿、香郁、味醇、形美的扁形绿茶。”因此,“龙井茶”是GB/T18650-2008《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有其特定品质的含义,能够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龙井茶”与其他地区的绿茶相区别,因此“龙井茶”并不属于《商标法》第11条第1项中所指绿茶的通用名称,而是GB/T18650-2008《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的专用名称。
“龙井”与“龙井茶”的性质不同,“龙井”首先是作为一个龙井村地名,隶属于浙江省杭州市,其次,经过相关公众多年的认知,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法则,“龙井”已经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一个绿茶品种,构成《商标法》规定的通用名称。
(二)A公司在生产的“开古龙井茶 (绿茶)”的外包装上前缀小字“开古”且突出使用“龙井茶”,误导公众,属于侵犯“龙井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龙井茶”不仅是GB/T18650-2008《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的专用名称,同时还是 “龙井茶 LongjingTea”证明商标的中文标志,与英文“LongjingTea”相比具有显著特征,A公司生产的“开古龙井茶 (绿茶)”的外包装上,将其注册商标“开古龙井”与“茶”合并使用,成为其产品的商标名称,主观上刻意将前缀“开古”使用小字,进而突出“龙井茶”,显然已经改变了原商标“开古龙井”整体排列组合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产品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符合误导公众的情形,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规定,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综上,即使A公司的原料供货商具有合法使用“龙井茶 LongjingTea”证明商标的权利,但其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龙井茶”,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因与“龙井茶 LongjingTea”证明商标的汉字部分相同,两者整体上相近似,误导公众,不属于正当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A公司在生产的“开古龙井绿茶”的外包装上竖排突出使用“龙井”、右侧斜插小字“开古”,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A公司在其生产的“开古龙井绿茶”的外包装上竖排突出使用“龙井”,右侧斜插小字“开古”,该标志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然其改变了原注册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突出使用“龙井”,依照前述分析,“龙井”属于《商标法》第11条第1项规定的绿茶通用名称,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不能够认定侵犯“龙井茶 LongjingTea”证明商标专用权,其行为实质上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应当逐级报告,由商标局依法撤销其“开古龙井”注册商标。
05 结语
A公司主观上故意将“龙井茶”与“龙井”相混淆,擅自改变 “开古龙井”注册商标,攀附“龙井茶 LongjingTea”商标的信誉,其陈述申辩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复核未采纳其陈述申辩的理由,依据《商标法》第49条第1款和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理,规范了A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保护了“龙井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作者:郑冬青;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