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下称剑南春公司)申请注册“劍南老字號 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商标的程序,历经商评委及一、二审法院裁判,宣告失败。
据查询,有争议的商标是剑南春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申请注册第35089173号“劍南老字號 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包括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
法院指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尚不属于经商务部认定可以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的企业。商标中使用“剑南老字号”图形及“老字號”字样,易被普通公众理解为其属于经过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和企业,因而带有欺骗性。
因此,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
经过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和企业,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并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为了进一步提升中华老字号的社会影响力,扶持老字号创新发展,我国商务部从2006年起在全国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设计了“中华老字号”标识,开展“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工作。“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之后剑南春公司提起复审请求。
2020年1月,原商评委认定,该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剑南春方面对此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剑南春的诉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剑南春公司主张本案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但剑南春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先注册商标经过其商业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商业信誉可以沿及至本案诉争商标,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第18211231号“一脉相承”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来源混淆、误认。
故对于剑南春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可剑南春方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进一步谈到,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劍南 老字號 系出名门 一脉相承”及拼音“JIANNANLAOZIHAO”及印章状“剑南老字号”图形组成,基于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诉争商标中印章状“剑南老字号”图形及“老字號”字样易被理解为诉争商标及其商标权人属于经过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和企业。
根据在案证据及剑南春公司的陈述,剑南春公司尚不属于经商务部认定可以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的企业。剑南春公司对于诉争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及商标权人资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因此,剑南春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