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姚安娜
第36878950号“姚安娜”商标由被申请人郭某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被姚思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一的艺名为“姚安娜”,因与申请人二及任正非的联系备受关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关于“姚安娜”一词的合理来源,其还恶意注册姚安娜的英文名“ANNABEL YAO”及拼音“YAOANNA”“YAO ANNA”,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一姓名的故意。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亦是姚安娜代言的产品,易使公众认为与姚安娜密切相关,损害其姓名权。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申请人一、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一的知名度,申请人一企图用申请人二及任正非的影响侵占其商标权益。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
案情分析
本案法条依据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首先,本案“姚安娜”作为申请人一的艺名,并且申请人一系申请人二创始人任正非的小女儿,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新浪微博、搜狐、网易、腾讯等媒体,对申请人一艺名及申请人一、二的关联关系进行了宣传报道,故“姚安娜”已被广大公众所知晓。被申请人擅自将“姚安娜”申请注册在化妆品上,蹭公众人物热度,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与申请人一存在密切关系,且被申请人对“姚安娜”一词的来源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又另外注册了申请人一的英文名“ANNABEL YAO”及拼音“YAOANNA”“YAO ANNA”,故意复制、摹仿申请人一姓名。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在先权利不单指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还包括他人已经获得的着作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使申请人一的姓名权受到损害为既定事实。
其次,本案被申请人在其主营业务化妆品产品上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与知名地名、他人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着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多达四十余件,明显超过了被申请人经营所需,且被申请人没有对此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为既定事实。
案例总结
本案为一起适用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侵权案例,针对性打击了侵犯知名人物姓名权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对攀附他人名气的恶意注册行为进行了有效遏制,维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及市场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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