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具有简便易行、证明效力强等优势。
登记证书记载了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时间等著作权关键信息,具有初步证明的效力,可以简化被侵权后搜集证据费时费力的繁琐过程。
作品公证虽然也是保存证据的一种方式,但在实践中由于公证审查的著作权相关信息较少,著作权关键信息记录不全,一般无法证明版权归属等问题。
而且,作品公证在法律上证明效力也相对较弱,且作用范围一般限于诉讼。当公证书作为证据使用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证据规则,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在对方当事人不认可或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其证明效力较弱,单独被采信的概率亦不高。
随着版权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在版权领域的各类纠纷也越来越多,可以说版权登记的作用日益显著。
来源:摘选自“中国版权服务”公众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资深审查员唐天莉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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