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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换融资,让无形资产变现金流

时间:2019-11-12 09:04:29编辑:构卓来源:知协当前位置:首页>>专利申请申报

当前,创业创新蓬勃开展,但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依然存在,制约着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步伐。发展专利质押融资新模式,让企业的无形资产变成真金白银,迅速帮助企业解决燃眉之急,这对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质押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呢?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所谓时间性,即专利权通常只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受到保护。质押设定时应以设质专利权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为要件,同时,还应该注意设质专利权的有效期须长于质押担保期,否则会使债权人的担保利益无从实现。

对于专利而言,即使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如果专利权的经济寿命终止,则该专利权因丧失财产性而不得。专利权的经济寿命指专利权有效使用并创造收益的持续时间。由于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专利权的经济寿命往往短于法律寿命,这样便出现专利权合法存在但却无用的情况。

如若将这类专利权设定质押,将直接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所谓地域性,即专利权通常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在我国未必有效,因此,在我国设定专利权质押,必须以我国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标的。

出质的专利权必须合法

出质的专利是否合法,是订立质押合同前应确认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第四条规定:“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因此,确认专利的合法性,主要要看出质人是否是该专利的真正权利人,《办法》第八条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如果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共同认可,也不能将专利权进行质押。”所以,如果专利权不止一个专利权人,出质时需要经过全体共同专利权人的同意。

专利权质押是一种有利型担保方式的融资

与其它质权标的不同,专利权的价值主要表现为一种基于垄断而形成的现实或者潜在的盈利能力。这种基于垄断的现实或者潜在的盈利能力必须通过中间环节才能转化成具体的价值。即主要通过专利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得收益。就专利权本身而言,不通过转让、实施、许可实施等环节是不会自动产生经济价值的。

专利权之所以能作为质权标的就在于其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得收益的经济价值,而不在其它。并且专利权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其产业化实施,一旦搁置,就可能因为技术的进步而使其大大贬值或专利被淘汰,所以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的权利,不会因设质而丧失使用权,也就是说,专利权设质后,一般允许出质人仍然可继续使用出质物。

知识产权(专利)质押融资无疑给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种新路径,让“书中自有黄金屋”这句古话变成了现实。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专利交易、专利交易、专利许可等形式。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随着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逐渐成为市场主角,知识产权(专利)给这些企业发展壮大提供了巨大发展空间,这将吸引更多人才投入到创新发展中,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技术优势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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