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据构卓企服了解,宁波利时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巴克咖啡经营有限公司等相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将于7月21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该案原告为宁波利时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包括浙江飞洋杯业有限公司、宁波家之良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星巴克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星巴克咖啡经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星巴克咖啡经营有限公司。
经查询显示,宁波利时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注册资本5000万港元。该公司拥有260多条专利申请信息,其中有160条专利已获授权,包括多个保温杯、直饮杯、吸管杯等专利。
媒体报道显示,此前星巴克曾被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审被判赔偿环盛公司1131万元,二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环盛公司的起诉。
由上可知,星巴克被诉外观专利侵权,那么,外观专利侵权怎么认定?下面请看构卓小编详细介绍。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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