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使用方式有哪些?服务商标使用范围是什么?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其中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区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而使用的标志。那么,你知道服务商标使用方式有哪些?服务商标使用范围是什么?下面请看小编详细介绍。
一、服务商标使用方式有哪些?
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服务工具、附赠物、促销物品上。例如:“全聚德”将其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印刷和粘贴在店内的牌匾、餐具、火柴盒,以及赠送客人的打火机、记事本、字画等。这种使用可以说是从空间上形象地将服务与商标直接结合在一起。它属于服务商标最为普遍的一种使用方式。
2、将服务商标悬挂、张贴于服务场所外的建筑物或者公共汽车、广告气球、飞船等上面或者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这种使用形式抽象地把商标和服务结合在一起,它同样可以起到表明服务出处和保证服务质量的作用,同样应当认定为服务商标的合法使用方式。
3、联合服务商标中使用了其中一个商标,即视为对联合服务商标整体的使用。
4、防御服务商标在一项服务中使用即应视为在所有服务中已使用。
5、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服务商标,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应视为该服务商标已被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服务商标使用范围是什么?
商标使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即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任意更改注册商标,也不能把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于未经核准的商品上。超出这一范围,不享有专用权。使用权的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是其显着特征。在上述特定使用范围内,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独占使用。使用主体仅限于注册人、被许可人、受让人等,排除他人使用。
以下是服务商标的分类:
第三十五类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三十六类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三十七类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三十八类 电信。
第三十九类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四十类 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四十二类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第四十三类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四十四类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第四十五类 法律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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