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专用权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持有,这是权利人对商标权加以利用和处分的一种形式。
商标转让申请需要注意如下几个实质性问题:
第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此条法律规定的设置,是为了避免因商标转让不当,给消费者造成误认,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转让人将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核准注册的商标转让给他人后,其本人将不能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该商标。
第二,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核准。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基于转让行为本身所可能导致的混淆或不良影响进行的规制。比如:注册商标含有企业名称全称或简称,转让给其他企业,如果投入市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商标标识本身具备特殊含义,转让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众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第三,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虽然商标法没有直接规定限制“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转让”,但是在相关民事法律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有所涉及。由于转让程序是对商标权的一种处分程序,可能会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之前的商标被许可方。在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中,如果发现可能存在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情形的,转让双方申请人需要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据,以便核实真实情况,避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